为进烟草工作有人愿出45万却遭骗 背后真相实在令人感到惊愕(6)
而另一证人岳某的证词显示,他才是胡支业的老表,李某某是他的朋友。岳某提到了李某某和胡支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李某某因为联系不上胡支业,通过他退给胡支业4万元现金,李某某称这些钱是胡支业送到他家里的,当时他不在家,等他回来就联系不上胡支业了。判决书未显示李某某受到了追究。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找烟草局工作被骗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均判决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然而,在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退款请求并非都得到支持。
在江苏徐州云龙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判例中,对于原告追索45万元介绍工作款时,被告吴某振振有词道,“案涉委托事项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被告能够找到有关系有能量的人,为他们安排有机关事业编制的工作岗位,故其支付款项行为本质上是为了托人情找关系来实现自己的非正当利益,该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扰乱和挑战了我国机关事业编制人员招录制度公平公正公开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所涉岗位皆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故其行为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故其委托行为和款项支付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基于该无效行为产生的债权亦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一审采纳了被告的这一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上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院的两份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通过非正常途径找关系,帮助其找工作,其给付钱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款项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河南尉氏县法院判决的一起类案中,法院也以“原告未遵从正常的就业秩序,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